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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22條

退學學生得依其資格經轉學考試及格,再行入學。但依前條第六款規定申 請退學者,得於退學原因消失後及時向學校申請,經考試及格,於次學年 再行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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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