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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24條

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者。 三、開除學籍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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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