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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19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二 年期滿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再予延長一 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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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