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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23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其情 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開除學籍者,應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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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