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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26條

學期試驗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為學期成績。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 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 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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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