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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25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各種成績核計 採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 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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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