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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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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第3條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第4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第5條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第6條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第7-1條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第8條(刪除)第9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第10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第11條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第12條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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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