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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 第7條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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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3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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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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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8條
(刪除)
第9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
第10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11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第12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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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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