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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大專院校辦理預備軍官初選的組織架構、任務、職權及運作程序,以確保預備軍官選拔工作的公正性及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7-29・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六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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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不包括女校) 為辦理預備軍官初選,均應設置預備軍 官初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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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 (院) 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 任;教務、訓導及軍訓主管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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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參加考選之預備軍官軍種官科專長及考試分組事項。 二、關於應屆畢 (結) 業生填報志願考選預備軍官事項。 三、關於填寫預備軍官初選紀錄卡與核對事項。 四、關於預備軍官初選評審事項。 五、關於預備軍官初選之特殊事故處理與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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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繕造名冊兩份送相關直轄市、縣 ( 市) 政府辦理體格複檢。 (複檢完成退回一份) 二、協調本校 (院) 教務學務軍訓各部門填註有關各欄成績與判定結果。 三、依初選合格標準評審學生為合格或不合格,加蓋校 (院) 長印章。 四、經評審為初選合格學生由學校個別通知其本人。 五、造具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准考證、志願申請表,按複選委員會頒發之 考選實施計畫所規定日期送交複選委員會。其餘細部作業事項,悉依 教育部頒發之「大專預備軍官初選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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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軍訓人員擔任,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初選事務, 置幹事二至九人,由業務有關人員擔任,協助總幹事完成初選全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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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以明瞭應屆畢業生初選資料全盤狀況,俾供 有關單位參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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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所需作業費,每一學生按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費百分之十收費 (其不合 格或不志願參加者免收) ,其支配使用由本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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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總幹事與各幹事於工作期間,均酌給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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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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