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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繕造名冊兩份送相關直轄市、縣 ( 市) 政府辦理體格複檢。 (複檢完成退回一份) 二、協調本校 (院) 教務學務軍訓各部門填註有關各欄成績與判定結果。 三、依初選合格標準評審學生為合格或不合格,加蓋校 (院) 長印章。 四、經評審為初選合格學生由學校個別通知其本人。 五、造具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准考證、志願申請表,按複選委員會頒發之 考選實施計畫所規定日期送交複選委員會。其餘細部作業事項,悉依 教育部頒發之「大專預備軍官初選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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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