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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營運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第19條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

「營運」的其他條文

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第26條前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27條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第29條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大眾捷運系統之…第30條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操作及修護,應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之。第31條為發揮大眾捷運系統與公路運輸系統之整合功能,於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前及營運期間,在其路線運輸有效…第32條為公益上之必要,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第32-1條(刪除)第32-2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以供旅客緊急需要使用。第33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站或搶救災害,得適用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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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