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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31條

為發揮大眾捷運系統與公路運輸系統之整合功能,於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前及營運期間,在其路線運輸有效距離內,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商當地公路主管機關重新調整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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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