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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規範大眾捷運系統業者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的最低保險金額標準,以確保旅客權益及賠償責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8-25・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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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億五千萬。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但臺北大眾捷運系統為新臺幣八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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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保險屆滿,除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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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依下列規定計收保費: 一、以預收保費方式。 二、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三、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次計算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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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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