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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依下列規定計收保費: 一、以預收保費方式。 二、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三、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次計算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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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