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第3條

本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保險屆滿,除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