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3條

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 一、死亡者,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者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非重傷者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其最高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