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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重傷,依刑法
第十條
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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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非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死亡、傷害之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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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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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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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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