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 第4條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之交通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結果,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當地大眾運輸業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大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商訂實施時間。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眾運輸業者: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大眾運輸事業。二、…
第3條
大眾運輸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5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第6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將其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時間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及其他相關資訊、手冊上…
← 第3條
看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