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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通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結果,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當地大眾運輸業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大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商訂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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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眾運輸業者: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大眾運輸事業。二、…第3條大眾運輸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依本辦法辦理。第5條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第6條大眾運輸業者應將其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時間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及其他相關資訊、手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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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