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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 第5條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5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置之無障礙標誌應以優化之圖示設置(如附件二)。 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優先席,應於明顯處標示優先席圖示(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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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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