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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大眾運輸業者應將其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時間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及其他相關資訊、手冊上。 大眾運輸業者應設置服務(客服)中心,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服務並將服務(客服)中心之聯絡資訊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大眾運輸工具之輪椅停靠區及其他相關資訊上。 大眾運輸業者,對於主動表達有協助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人力協助服務,並依個別需求提供上下運輸工具之引導或協助服務、緊急求救器或服務鈴簡易使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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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眾運輸業者: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大眾運輸事業。二、…第3條大眾運輸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依本辦法辦理。第4條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通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結果,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第5條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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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