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 第2條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眾運輸業者: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大眾運輸事業。 二、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業者所提供旅客運輸之車輛、客車廂、船舶及航空器。 三、交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運輸服務:依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航業法及民用航空法規定,提供固定路線或固定航線及班次之旅客運輸服務及經由預約而彈性排定路線及時間之旅客運輸服務。 五、無障礙運輸服務:大眾運輸業者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運輸服務。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大眾運輸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依本辦法辦理。第4條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通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結果,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第5條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第6條大眾運輸業者應將其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時間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及其他相關資訊、手冊上…
← 第1條看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