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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21條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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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