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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應遵守有關法令及捐助章程訂定之目的及管 理方法,以處理財團法人之財產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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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