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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11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
第 一 章 總則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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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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