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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其申請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 前項申請人獲准核發其他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應繳回原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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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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