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28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8條

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並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三年者,長期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