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35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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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