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入境證副本,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由移民署通知該戶政事務所;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定居」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定居申請書…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一、移民署受理前條…
第3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3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
第37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每年須限制定居數額者,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數額之各項類別涉…
← 第35條
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