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第45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五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