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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 第 二 節 投資海外公司債
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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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