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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8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之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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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