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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 第 四 節 投資海外股票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機構投資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第37條機構投資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

「投資海外股票」的其他條文

第33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第34條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第35條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第36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第37條機構投資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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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