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3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7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