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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3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7條
機構投資人依
第三十二條
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
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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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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