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3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用之。 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