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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第3條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3條
非公務機關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營運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或內部權責單位核定或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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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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