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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第10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衍生廢棄物採用掩埋方式清理時,其掩埋場所應有防止污染擴散及開挖之設計。 前項掩埋場所之再開挖,土地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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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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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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