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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6條

衍生廢棄物之處理、貯存及清理作業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執行人員防護與環境監測;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應提出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衍生廢棄物之運送作業應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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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