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第4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規範之衍生廢棄物包括: 一、主管機關依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四條
公告納入管理之天然放射性物質,經非核能工業相關之技術加工而導致活度濃度增強,所衍生之廢棄物或受其污染之廢棄物。 二、經主管機關公告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廢棄物。 前項第二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