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天然氣事業法 › 第66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6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增加供氣區域時,準用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