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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 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 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 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本額。 二、天然氣購買計畫。 三、供氣區域。 四、供氣容量。 五、各供氣區域之供氣戶數、供氣數量及計算依據。 六、各供氣區域之開始供氣日期。 七、輸儲設備項目及投資總額。 八、事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 九、輸儲設備維護計畫。 十、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6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增加供氣區域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第70條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尚未敷設地區,在一定之供氣區域內,供應適用於天然氣爐具之丙烷…

「登記及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4條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第5條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條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請案時,應即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三十…第8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第9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第10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第11條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二、負責人。三、實收資…第12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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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