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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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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70條
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尚未敷設地區,在一定之供氣區域內,供應適用於天然氣爐具之丙烷混合空氣者,準用
第四條
有關事業之組織型態、
第六條
至
第十二條
有關事業之許可、
第十三條
至
第十九條
有關事業之設備安全、
第二十一條
至
第二十七條
有關事業之用地、
第二十八條
至
第三十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至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七條
至
第四十四條
有關事業之經營管理、
第四十五條
至
第五十五條
有關事業之監督及
第六十五條
至
第六十九條
規定;其違反者,依
第五十六條
至
第六十四條
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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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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