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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核發鮪延繩釣漁船太平洋黑鮪作業許可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順位:前一年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有作業實績,且前一年度未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而受處分。 二、第二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三、第三順位:漁船總噸位一百以上,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四、第四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五、第五順位:漁船總噸位一百以上,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績。 依前條規定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七條規定之船數限額,且不能以前項各款順位規定排定先後順序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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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