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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漁業人得檢具第九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漁業人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 七、罰鍰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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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