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12條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漁業人得檢具
第九條
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
第九條
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漁業人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 七、罰鍰繳納完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