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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為中央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所捕撈。 三、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四、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鮪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五、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違反本辦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漁獲通報、轉載或卸魚規定。 六、未依本辦法所定外銷黑鮪證明書核銷規定辦理核銷之漁船所捕撈漁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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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