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32條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取得外銷黑鮪證明書者,於魚貨完成通關後二個月內,出口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辦理核銷: 一、海關出口報單副本。 二、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