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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27條

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如下:一、職業訓練補助。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三…第20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第29條用人單位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臨時工作津貼」的其他條文

第28條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第29條用人單位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第30條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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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