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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第30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搬遷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
「臨時工作津貼」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
第28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第29條
用人單位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第29條
看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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