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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5條

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商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四、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文件時,得要求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提出相關文件正本或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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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