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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6條

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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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級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一、現…第3條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第4條前條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一、普通…第5條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一、商業登記…第7條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第8條主管機關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載明權利義務關係。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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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