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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 第2條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2條
各級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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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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