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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12條

第三人於原財產上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時,無前條第三項情形者,其權利不因原財產返還而受影響。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返還土地者,該返還時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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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